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賦稅署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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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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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.08.27-依法受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。
張貼者:
2015年8月27日 下午6:50
蔡再發
[ 已更新
2015年8月27日 下午6:52
]
依職業訓練法、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,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;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,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免徵營業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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